那么,在古代违反了哪些制度会被判处绞刑呢?唐律规定,告祖父母、父母者,处绞刑。又规定,部曲奴婢告主人,非告谋反逆叛罪,一律处绞刑。 到唐代时出现了“强奸”、“轮奸”等罪名。
在唐代犯了强奸罪是有可能判处绞刑的。唐代的强奸罪按其“犯罪行为”的轻重和依尊卑、亲疏等加以区别,处罚较严厉。譬如诸翁欺奸男妇,诸男欺奸义男妇,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,主欺奸奴(已许嫁良人为妻),均视情节轻重、亲疏等处以杖、笞,直至处死。
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,皆处死。 到明朝时,偷东西三次就可判处绞刑。明代法律在“重典治国”思想的指导下,对窃盗的处罚较以前重。《大明律·贼盗》规定,偷的东西价值一百二十贯以上的,就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判处绞刑。
另外,明律对窃盗的人也会使用肉刑,初犯要在其右胳膊上刺“窃盗”二字。再犯,刺左胳膊。三犯者,判处绞刑。成化十九年时,南京就有过“三犯窃盗,计赃满百贯”而被处以绞刑的事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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